上市公司涉矿需“入场”鉴证公示
⊙记者 郑培源 郭玉志 于祥明 ○编辑 邱江 阮奇
2011年大行其道的“涉矿概念炒作”行之未远,监管部门关于矿产交易的新规已经箭在弦上。
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国土部第一份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昨日,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对该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按照新规,矿业权的出让必须在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进场交易,而矿业权转让也需在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随着矿权交易模式向土地交易模式的靠拢,上市公司“涉矿炒作”的风气有望得到遏制。
矿业项目本身具有分布广、投资大、实施周期长、不确定性强等特点,不仅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也容易成为少数上市公司进行二级市场炒作的工具。2011年,A股市场有超过60家上市公司先后抛出涉矿概念,其中不乏像攀钢钒钛、科学城这样屡屡抛出矿产资源注入方案拉高股价继而上演“高台跳水”的公司,甚至有像ST零七这样高管公然提供虚假涉矿信息拉高股价的企业。矿产交易市场相对混乱的现状为“涉矿概念股”的炒作提供了温床,交易的规范化已迫在眉睫。
即将实施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共八部分46条,包括总则、公告与登记、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等。该规则主要是对近两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矿产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规定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尤其明确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以及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并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国土部相关发言人指出,今后出让矿业权必须进场交易。而矿业权转让由于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可以不通过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但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目前全国省市两级矿业权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已经运行,今后覆盖全国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均可进行交易及鉴证、公示。
“目前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方面的问题很多,因为矿产产权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经常会出现转让合同违反企业法人意愿的情况。”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松指出。
以上市公司天伦置业为例,其2007年与广西和贵矿业及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该公司所持的田阳叫曼矿业股权。然而,由于付款后发现该股权存在争议,就此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直到四年后的2011年10月才最终胜诉。“这不仅容易伤害利益双方的权益,也容易引发矿权的炒作。”李冬松称。
而3月1日以后,上市公司的涉矿收购行为都必须经过鉴证和公示,合法的收购行为将得到鉴证的保护,“炒矿概念”公司将不得不首先面对矿产交易机构的审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