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1:产业纵深
  • 12:调查·产业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信息披露
  • A8:市场·观察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信息披露导读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
  • 今日停牌公告
  • 沪深上市公司201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 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工商银行、
    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 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 关于2011年泰豪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  
    2012年2月2日   按日期查找
    B1版:披 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版:披 露
    信息披露导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
    今日停牌公告
    沪深上市公司201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工商银行、
    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关于2011年泰豪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处分的公告
    2012-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生化”)的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9年4月13日,S*ST生化与振兴集团签署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S*ST生化对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白马”)的银行债务(12038万元及利息)提供的担保,在上述担保转接之前,如因昆明白马的对外担保而给S*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负责赔偿。

      2009年4月17日,S*ST生化与振兴集团签署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S*ST生化对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科”)的银行债务(20400万元及利息)提供的担保,在未将担保转接之前,如因上海唯科的对外担保而给S*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负责赔偿。

      以上事实S*ST生化分别通过临时报告、2009年至2011年的定期报告多次对外披露。但截至目前,S*ST生化对昆明白马和上海唯科的担保责任仍未解除,振兴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承接担保的承诺。2011年1月,由于振兴集团未能承接S*ST生化对上海唯科的担保,S*ST生化所持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0.42%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为8400.65万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6500万元的价格拍卖。振兴集团至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赔偿S*ST生化的担保损失。

      振兴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第4.2.8条的规定。振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振兴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振兴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振兴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振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