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ST生化”)的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09年4月13日,S*ST生化与振兴集团签署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S*ST生化对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白马”)的银行债务(12038万元及利息)提供的担保,在上述担保转接之前,如因昆明白马的对外担保而给S*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负责赔偿。
2009年4月17日,S*ST生化与振兴集团签署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S*ST生化对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科”)的银行债务(20400万元及利息)提供的担保,在未将担保转接之前,如因上海唯科的对外担保而给S*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负责赔偿。
以上事实S*ST生化分别通过临时报告、2009年至2011年的定期报告多次对外披露。但截至目前,S*ST生化对昆明白马和上海唯科的担保责任仍未解除,振兴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承接担保的承诺。2011年1月,由于振兴集团未能承接S*ST生化对上海唯科的担保,S*ST生化所持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0.42%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为8400.65万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6500万元的价格拍卖。振兴集团至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赔偿S*ST生化的担保损失。
振兴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第4.2.8条的规定。振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振兴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振兴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振兴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振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史珉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