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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2-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0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9年6月4日,在前控股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操纵下,公司与关联公司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实德塑胶”)签订了《宁夏大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该协议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协议或裁定大连实德塑胶等单位(个人)赔偿公司之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11年9月8日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大连实德塑胶等单位(个人)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1-5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徐斌和徐明(以上四方统称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级别管辖确定法院,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被告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本案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二、法院裁定情况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68号】,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高民终字第00007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本公司影响

      目前本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68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高民终字第00007号】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