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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按照法定程序,证监会不会在发审会作出决定之前否决企业的发行申请。实践中,一些企业会主动撤回材料,例如创业板就有88家公司撤回申请,“基本都属于知难而退”,无法保证规范性,无法对反馈问题能进行有效落实的情况。该人士强调,未来可以考虑对严重不符合条件的发行申请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乃至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问责。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发行审核不会对投资价值进行实质判断,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将视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对待,如系瑕疵或风险,将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如系重大问题,重大不利变化,仍有否决权力。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明确,2012年2月1日前已通过初审会的企业仍按现行做法进行预先披露。自2012年2月1日起,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关于发行申请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后即安排预先披露,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审核部门在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落实反馈意见后,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收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同时安排初审会。相关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部门在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差异的,应书面报告审核部门并提醒投资者注意。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等情况,并主动就媒体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另外,《通知》还明确,延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能按期回复的应申请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项目在提交书面申请后恢复审查,恢复审查视同新申报企业按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的时间排队安排有关审核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就发行审核耗时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企业从提交发行申请到发行上市需要的时间长短差别较大,“快的话有3个月的情况,一般在6个月左右,慢的也有一两年的情形”,主要取决于企业基础工作的扎实程度,取决于企业前期改制的规范情况,申报材料的制作水准,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效率等。
同时,对于发放发行核准文件的时间,负责人表示,由于发审流程涵盖了会后事项的问题,要求发行人对发审会提出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整改,因此,核准文件的发放取决于发行人落实会后事项的进展。
另外,在目前的发行审核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是审核的基本出发点,但鉴于法律法规对企业公开发行的条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证监会发行部和创业板部必须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其中也不乏一些实质要求。负责人说,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修改首发和再融资办法,对于两个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要求,究竟如何调整方可更加适应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