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LED照明应用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118.36万元对子公司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光电”)增资,用于LED照明应用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奥拓电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奥拓光电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奥拓光电在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0568700,该专户中2,118.36万元仅用于奥拓光电LED照明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奥拓光电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万元,期限3个月;奥拓光电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期限6个月;奥拓光电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万元,期限12个月。奥拓光电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奥拓光电存单不得质押。
二、奥拓光电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奥拓电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奥拓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奥拓光电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奥拓光电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奥拓光电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运兴、周郑屹可以随时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奥拓光电专户的资料;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奥拓光电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奥拓光电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奥拓光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奥拓光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同时向奥拓光电、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奥拓光电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奥拓光电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奥拓光电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