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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下同)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11.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2.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1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1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13.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和长期发展趋势,选择具备新兴消费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股票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消费驱动经济增长,新兴消费增长将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动力。新兴消费增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受惠于居民收入增长而产生的消费升级需求,另一方面是新生活方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的新生消费需求。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从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对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进行配置,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新兴消费增长分解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居民收入增长拉动消费升级需求的部分;另一部分,由于人口结构、生活方式的变化、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了以往没有的新生消费需求。
1、受惠于消费升级需求的股票
受惠于消费升级需求的股票主要从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两个行业中进行选择。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
消费升级是指消费结构的升级,是各类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的结构升级和层次提高,它直接反映了消费水平和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升级转型正驱动着相关产业的增长,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受益消费升级需求的行业公司业绩提升。本基金将对影响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因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发掘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中不同时期的消费升级主题,在不同子行业间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票资产结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业划分原则如下:(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但某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30%以上,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为及时反映公司行业变动,并保持行业分类的相对稳定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原则上每年5月份重新评估并调整一次。当上市公司有合并、拆分、重组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其行业分类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根据相应公告对其行业分类进行临时评估与调整。
2、受惠于新生消费需求的股票
由于生活方式和消费阶段的不同,很多提升生活品质、彰显个性和身份的消费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及,而在我国尚处发展初期,国内与海外人均消费量和保有量存在巨大差距。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前一些传统生活方式下的消费品逐渐被更具健康、环保等符合新生消费特征的产品所替代。由于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方式的持续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将产生新生消费需求,并拉动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行业发展。本基金对于受惠于新生消费需求的股票主要从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三个行业中选择。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行业。
3、消费升级和新生消费股票的投资比例
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的升级需求在较长时间内仍将是新兴消费增长的主体,新生消费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消费的贡献虽然高速增长,但是在较长时间内很难取代现有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另一方面,随着新生消费行业的成长和成熟,将出现更新的新生消费行业,原有的新生行业将逐步变成成熟的行业。因此,本基金对于消费升级需求和新生消费需求的配置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投资消费升级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60%-100%,投资新生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0-40%。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行业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能够受惠于消费增长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采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为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中消费类等股票的整体走势,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发布了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以中证80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选择具备消费主题的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4.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5.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NAVP)=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的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
其中:
■为T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为T日和N日间的日历天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
■为T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为T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7. 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到期份额折算。
(一) 份额折算周期到期日
首个折算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成立日。折算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成立日的年度对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的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期间出现提前折算的情形,则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为下一折算周期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周期到期日登记在册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折算周期到期日收市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调整为1.000元,同时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为NAVP。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后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8月18日,年度对日为2012年8月18日(星期六,非工作日),因此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工作日)。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均为1.236元,折算比例1.236。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10000份。
折算后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1.236=12360份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根据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及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按照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比率1:1不变,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场内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例:假设2012年8月20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1+368/365×6.2%=1.063元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236-1.063×0.5)/0.5=1.409元
到期折算前投资者各持有10000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该投资者的资产为10000×1.063+10000×1.409=24720元。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063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409
折算后,该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10000份;
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10000份;
新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0.063+10000×0.409=4720份。
折算后该投资者的资产为(10000+10000+4720)×1.000=24720元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提前折算日。以提前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提前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提前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提前折算)。提前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提前折算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8月18日,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8月20日。2012年6月11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0.211元,不进行提前折算;2012年6月12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0.198元,6月13日收市后进行提前折算。提前折算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提前折算后,下一折算周期到期日为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即2013年6月13日。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根据本基金合同终止上市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即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 ■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
NAVP: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模式,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及份额折算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1.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将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南方消费基础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22.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在投资策略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企业。因此,本基金受股票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股票,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为此,本基金将更加注重投资的风险控制。在资产配置方面,运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行业分析结果,在相对均衡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优势行业进行投资;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跟踪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新兴产业的涵盖范围,更好的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在股票投资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剔除不再符合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基本面恶化股价面临较大波动以及短期估值水平过高股价面临调整的股票。本基金在投资中强调风险控制和纠错的及时性,结合公司数量投资决策小组的团队研究,运用金融工程模型、量化指标辅以判断分析,力争为投资者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并在营销宣传中提示投资者。
六、本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2)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表现出比一般股票型基金更高的风险特征。为减小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归零风险,本基金设定在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不高于0.200元时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3)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可能改变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可能出现暂停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人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5)基金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经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或提前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部分;或者当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运作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本基金在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过程中,一些证券公司可能由于其自身原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7)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的影响,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之和趋同,但是,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会形成一定的套利机会,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2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3% |
N≥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