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光大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
日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2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目前,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建中。
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我司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项变更仅涉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法人主体形式上的变更,并不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质性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特此提醒投资者,我司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光大阳光、光大阳光5号、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混合优选、光大阳光内需动力、光大阳光新兴产业、光大阳光避险增值、光大阳光稳健添利、光大全球灵活配置、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一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二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混合型三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一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二期、光大阳光集结号收益型三期。
同时,我司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及前述各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约定,安排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具体详情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式
自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我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日起,至我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日止,我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ebscn.com)上连续对管理人变更事宜进行三次提示性公告,向投资者全面告知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并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公告。
二、客户处理方案
(一)光大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1号除外)
1、在首次提示性公告发出的同时,管理人将向所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2、在公告期间内,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三次提示性公告期间的任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内退出。
(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光大阳光1号)
1、在首次提示性公告发出的同时,管理人将向“光大阳光1号”份额持有人以快递方式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2、在公告期间内,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份额持有人应前往指定网站(www.ebscn.com) 签署管理人变更同意函;无法登录网站的投资者,可致电光大证券客户服务中心95525,由人工坐席验证您的身份后办理签署。
3、不同意管理人变更事宜的客户,可在任意一个开放日,按照原合同退出程序约定,向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退出权利并给予全力配合;
4、对于首次书面纸质公告未送达的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将以三次为限再次寄送书面纸质公告。
三、管理人变更生效日
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次一个工作日,我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明事宜敬请投资者登陆我司网站:www.ebscn.com,或致电:95525咨询。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