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通知》还提出,央企应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规范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2010年下半年,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动了央企“小金库”治理工作。
然而,在治理过程中,国资委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存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对此,“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剥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管理机构),确保剥离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清理及投资等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对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
同时,“若干规定”明确了央企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八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
其中,特殊资金(资产)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昨天下发的《通知》中也对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投资范围和条件做出了“限制”。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对特殊资金(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于投资方向有限制性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运作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以实现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