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0,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新股投资风险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刚刚实施,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约束力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2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并将根据网下、网上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表明其接受该发行价格区间,投资者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区间,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5、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6、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止: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2,130万股;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总量8,550万股,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8、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9、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凡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应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坚决避免参与申购。
10、本特别风险提示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