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
2012-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
相对弱势的汽车消费者们有望拿到维权武器。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该《意见稿》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等,填补了国内汽车召回的空白,改变了过去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局面。
《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此外,为了保障车辆可追溯性,《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证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如若出台,将有利于改变消费者弱势和被动的局面。中国已经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但召回数却远远低于第二大市场美国。2011年,中国汽车销量为1850.51万辆,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召回车辆总数180万辆。2011年美国召回汽车390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