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银团贷款合同》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9 股票简称:赣粤高速 编号:临2012-003
债券代码:126009 债券简称:08赣粤债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银团贷款合同》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贷款人”)签订《奉新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600063212012541002,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贷款额度:人民币450,000万元(大写:肆拾伍亿元)。
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其比例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200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55.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99,900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22.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49,950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9,950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1.1%。
二、贷款期限:自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2012年2月7日起,至2035年2月6日止,共计23年,其中宽限期3年,即从2012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三、贷款用途:只限于用于奉新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
四、贷款利率:贷款首次执行利率为合同首笔贷款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合同执行利率于合同项下每一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执行利率为:利率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五、担保方式:本公司以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即本公司在奉新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后享有的通行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权益和收益)为银团贷款提供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银团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