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2-00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2年2月10日上午9:00在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15名,所持股份45,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9%。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2012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2)。
2、 审议通过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45,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详细内容见2012年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经世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马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经世律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