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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
    2012-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作者 苑德军

      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方向、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做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这篇大文章,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压力。

      □作者 苑德军

      作者系中硕投资担保集团

      首席顾问、博士生导师

      在日前结束的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金融要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方向、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做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这篇大文章,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压力。

      近年来,在金融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崛起,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数量增加较多,这对增加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数量不足,仍是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运行中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鉴于目前还不能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希望寄托在大银行身上,只有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才能加快解决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这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关键环节。

      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应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中小金融机构。目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基本上都存在高度竞争和产能过剩,投资收益不佳,能够带来可观投资回报的行业,又大多存在垄断和各种各样的市场壁垒,民间资本很难进入。

      国务院早在2005年2月就发布了“非公经济36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但这一文件的精神至今没有落到实处。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背景下,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中小金融机构,除具有金融层面意义外,还可避免因房地产投资和铁路投资下降而引起的投资快速下滑,有助于稳定投资增速和促进“稳增长”,同时还可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细则,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各种壁垒,为民间资本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创办中小金融机构的具体的政策规定。可考虑适当提高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在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扩大村镇银行发起人的范围。应尽快进行建立社区银行的试点,允许有较强资金实力、持续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作为社区银行发起人。面对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县域金融发展缓慢的现状,应把县城和乡镇作为社区银行发展的重点,着力做活县域经济中的社区金融。

      第二,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有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的发挥程度,与其自身发育程度和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套有效机制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再多,其意义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监管部门应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建立完善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补充机制,增强其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从政策上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方式,推动其拓宽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使其功能从单一融资向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理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金融服务转型。有必要减轻中小金融机构的税费负担,通过税收优惠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政策激励。

      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更要为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负债风险、扩大存款规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在资本规模、资本补充渠道、业务服务对象、应对风险能力及员工基本素质等诸多方面,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银行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监管部门应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与大型银行有区别的监管政策,在监管上不搞“一刀切”。

      除已经执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外,在资本充足比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方面,对中小金融机构也应该有独立的标准,不能把规范约束现代化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指标,简单套用到中小金融机构身上。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应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一些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禀赋、交通通讯条件等和经济发达地区差距很大,对这些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应实行更为宽松的监管政策,以体现地区差异,增强这些地区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