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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上市公司自律管理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上接A1版)
    2012-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加强上市公司自律管理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上接A1版)

      4、承担社会责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基本建立,但在理解和认识上仍有欠缺

      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以上交所上市公司为例,2007年共有21家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增至39家,2009 年达到175家,2010年达到304家。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显示,沪深交易所上市社会责任报告,在完整性、实质性、平衡性、可比性、可读性、创新性六个方面,与境外上市公司和港交所上市公司的报告相比差距较大。另外,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供给与社会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目前多起产品质量不合格、环境污染等事件均反映出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仍然严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于环境、员工及社会捐助或慈善事业等方面,这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内涵上的理解和认识欠缺,忽略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广泛性和丰富性。

      (二)通过自律协会发挥上市公司自主管理在改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回馈投资者和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

      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监管体制的建立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在促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动作、回馈投资者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发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现有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政府监管已不足以应付市场上所有问题,必须辅以上市公司的自主管理,方能促进上市公司更好更快成长,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论”理论认为,市场本身是脆弱的、有缺陷的,其单独发挥作用会使得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同时政府是有效的,其干预行为可以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然后发展起来的以斯蒂格勒为代表人物的 “监管经济学”认为不仅仅市场会发生失灵,政府也会,因此不能仅依靠政府监管去解决所有由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之后,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教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尔斯在2002年正式提出“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认为立法者不能将所有可能的行为都考虑到、将所有可能的有害行为都用明确的量刑或标准加以限制,因此法律不能实现最优设计。同时从国际经验来看,纵观各国的成功监管模式,无论是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还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自律监管都是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监管相比,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具有无法比拟的特性与优势,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除政府监管以外,还要发挥上市公司自主管理和自律监管的优势。

      首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信息优势。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活动最前沿的主体,其自主管理是自己判断和解决自己的问题,能够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过程。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投资者回馈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采取合适的监管活动。

      其次,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成本优势。相比于行政监管,自律监管的信息优势必然会降低监管成本。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各项制度和规则还不健全,并且证券交易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上市公司运作具有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要全面地监管上市公司,其成本必然非常高昂。而自律组织则拥有政府监管者可能缺乏的对上市公司的深度挖掘、对问题的敏感性以及积极参与市场监管的自觉性,使其可以创造出更为廉价的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方式的灵活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政府监管方式可能不够灵活,监管可能存在滞后。首先,政府监管虽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但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明察秋毫、了如指掌。此外,有些行为虽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但就行业道德和准则来说,可能极不正当,甚至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对此政府监管更是无能为力。同时,政府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一段时期内是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随时根据市场变化做出调整,这使得政府监管表现出了极强的刚性。政府监管的这些不足正好是自律监管的优势所在。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自律监管组织可以方便地根据市场条件的具体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且可以适时地制定贴近市场的合理的、实践性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