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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策
    2012-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申睿 朱俊生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

      第一,提高待遇水平。作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构成之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定位于一项保基本、托底的惠民制度并参照新农保的模式制定。然而该参保对象主要为非就业群体,加之多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在面临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职工同样的生活需求以及较高物价等生活成本情况下,当前较低的待遇水平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第二,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伴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类人群都有了制度方面的保障。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和职工、居民的身份及工作、生活的地域处于频繁变化中,且不同身份之间的区别趋于模糊化,如果险种之间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将难以适应活动人群在各种制度间的自由流动。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初衷虽明确提出要与新农保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前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但具体实施方案及细节方面的规定仍未明确与统一。

      因此,为促进制度间公平与转移接续的无障碍,要贯彻统筹发展的理念,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较相似的新农保的衔接,再实现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统一。另一方面,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推动制度间整合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完善基金投资运营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将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重大挑战。能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事关个人账户制度的可承担性与可持续性。

      为了更有效率地运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其安全性,必须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要加强立法,为资金的运营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监管,防治基金的挪用、挤占、挥霍与浪费;要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培育,为资金的投资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CIS)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