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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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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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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只采用现金红利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自行选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小板综指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市值优先兼顾行业分层的抽样复制的方法来复制标的指数。选择数量合理的成分股,构建目标组合,实现稳定地跟踪目标指数的目的。

      1、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的筛选

      中小板综指成份股包括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时,将首先从样本中剔除市值极小及流动性极差的股票。

      (2)初步确定目标组合成份股和权重

      采取市值优先抽样法,对筛选出来的股票,按股票的流通市值从大到小排序,初步确定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和权重。

      (3)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的调整

      根据初步确定的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按照行业分类,得到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将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的行业权重进行比较,如果某个行业两者出现较大偏离,通过调整组合成份股及权重并优化,确定最终的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及权重,使得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对应行业的权重大致吻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中小板综合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原因。

      2、目标组合的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1)组合定期调整

      每季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和组合调整原则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2)组合不定期调整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跟踪,当行业的权重与基准产生较大偏差时,对成份股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根据中小板综指的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分析上述事件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并制定合理的组合调整策略。

      3、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综合指数。

      中小板综合指数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发布,覆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以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公司的整体状况。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工业化不断推进背景下,中小企业是整个经济体中最为活跃和创新的部分,中小板综合指数是其良好的刻度和反映,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程度和接受度。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分级运作期内的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净值的计算

      1、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基金管理人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A和双力B的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参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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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力A、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