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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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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 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 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其中,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内,双力中小板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力A与双力B份额配比不变。

    三、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配比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3、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基金管理人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A和双力B的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参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双力A、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终止运作

    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级运作期到期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可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即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1]1593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存续期间: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场外认购费率

    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力中小板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双力中小板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双力中小板份额为9,910.99份。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2)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单笔或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二)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保证双力A份额数量和双力B份额数量满足1:1的比率,认购份额总额取2的整数倍,不足2的余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双力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场内认购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误差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1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0%)=10,1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1/1.00=11份

    认购份额总额为认购份额加上利息折算的份额后取2的整数倍,即10,010份

    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10,010×0.5=5,005份

    经确认的双力B份额=10,010×0.5=5,00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双力A份额为5,005份、双力B份额各为5,005份。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万份;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投资者亦可查询各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部分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力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者亦可依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节对双力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日当日及后续打开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场外赎回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场外申购双力中小板份额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场外申购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双力中小板份额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分级运作期内双力中小板份额及分级运作期满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注:1)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分级运作期内,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双力中小板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例2:如例1,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29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29×1.050=9,900.45元

    退款金额=10,000-9,900.45-99.01=0.54元

    2.分级运作期内双力中小板份额及分级运作期满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注:1)1年按365天计算。

    2)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分级运作期内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3.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分级运作期满后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指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双力中小板份额总和)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若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则双力中小板份额仅延期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截至该日未办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场内办理赎回业务发生巨额赎回时,遵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将继续依据本节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终止上市。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双力A、双力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或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力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分拆”与“合并”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小板综指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市值优先兼顾行业分层的抽样复制的方法来复制标的指数。选择数量合理的成分股,构建目标组合,实现稳定地跟踪目标指数的目的。

    1、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的筛选

    中小板综合指数成份股包括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时,将首先从样本中剔除市值极小及流动性极差的股票。

    (2)初步确定目标组合成份股和权重

    采取市值优先抽样法,对筛选出来的股票,按股票的流通市值从大到小排序,初步确定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和权重。

    (3)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的调整

    根据初步确定的目标组合成份股及权重,按照行业分类,得到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将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的行业权重进行比较,如果某个行业两者出现较大偏离,通过调整组合成份股及权重并优化,确定最终的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及权重,使得目标组合的行业权重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对应行业的权重大致吻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中小板综合指数,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的变化,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方法的原因。

    2、目标组合的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1)组合定期调整

    每季度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和组合调整原则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2)组合不定期调整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跟踪,当行业的权重与基准产生较大偏差时,对成份股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根据中小板综指的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分析上述事件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并制定合理的组合调整策略。

    3、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综合指数。

    中小板综合指数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发布,覆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以综合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公司的整体状况。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工业化不断推进背景下,中小企业是整个经济体中最为活跃和创新的部分,中小板综合指数是其良好的刻度和反映,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程度和接受度。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分析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资产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分级运作期内的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净值的计算

    1、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基金管理人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A和双力B的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参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双力A、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只采用现金红利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自行选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金份额折算日包括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日。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期的开始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始每满一年的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一旦基金份额发生不定期折算,则不安排后续的定期折算。

    2、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力A份额、双力中小板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法

    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双力A份额持有人。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双力A份额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中小板的份额净值调整为:

    其中:

    ■表示折算日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的份额数=■

    其中: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力A份额折算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折算日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

    双力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

    其中:

    ■表示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双力A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双力B份额折算

    双力 B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双力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期内一旦某个工作日双力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下转B16版)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6%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0.1%
    10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0.7%
    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0.2%
    10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0.5%
    1 年≤持有期<2 年0.25%
    持有期≥2 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