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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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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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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5版)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法

      双力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B份额数按照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数比率1:1不变,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力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部分的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双力A、双力B份额折算后的参考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后净值调整为1元。

      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B份额的份额数×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力A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

      双力中小板份额经折算后的场内份额数=(折算前场内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1+双力A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力中小板份额经折算后的场外份额数=(折算前场外双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1

      双力A和双力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双力A份额份额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约定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日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中关于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计算分级运作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完成后,本基金更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即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双力A 和双力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双力A 和双力B 分级运作期末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双力A份额和双力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双力A 基金份额和双力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双力A 转换后形成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转换前双力A 基金份额数×转换日双力A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

      双力B 转换后形成的双力中小板份额数=转换前双力B 基金份额数×转换日双力B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双力中小板份额数,场内份额将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将在转换期间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日当日及后续打开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安排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将在30 个工作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条件、停复牌、终止上市等条款与基金合同所载“基金的上市交易”的规定一致。

      三、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分级运作期到期,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分级运作期满后基金的费率

      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0.75%,托管费率不变。

      五、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双力中小板份额累计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力A 和双力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双力中小板份额累计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2、本基金转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

      30.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份额转换;

      31.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跟踪中小板综合指数特有的风险

      中小板综合指数是一个开放型价格指数,新股发行调入指数后,导致成分股权重发生一定变化,相对于一般定期调整的指数,对新股发行更加敏感,增加了跟踪指数的难度。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抽样复制方法是在历史数据基础上根据一定模型进行抽样样本的选择,抽样复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模型风险,尽管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但仍存在不能很好跟踪指数的风险。

      3、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收益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双力A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在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份额转为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和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场内赎回业务资格而导致不能直接赎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二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双力A份额或双力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更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1)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上一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即到期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3年期内(不含到期日),基金管理人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力A和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力A和双力B的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双力A、双力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与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三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组合的参考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双力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双力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加上3.5%。其中计算双力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参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A的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的关系,可以计算出双力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假设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第t个自然日,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NAVt、NAV(A)t、NAV(B)t,上一折算日次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R,则第t个自然日,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

      4)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公告

      双力A和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日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双力中小板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通过场外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通过场外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和平安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基金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https://trade.vip-funds.com网上交易指南。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