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2-01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周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2012年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15:00至2012年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因公务出国,与会董事一致推举林福青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人,共拥有股份数 161,489,7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19%。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8,862,39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27,3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59,91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8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59,91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8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和使用资金限额
表决结果:同意159,88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550,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59,91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8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5)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59,91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8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6)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59,900,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反对1,48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股99,502,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856,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反对14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弃权142,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魏振禄律师、施正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2-013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2年2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第一期:股价不高于7元/股,使用资金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按7元/股计,预计可回购7,14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2.91%;第二期:在第一期5亿元资金使用完毕且股价不高于6.5元/股的前提下,再追加使用6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本期按6.5元/股计,预计可回购9,231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69%。二期回购资金全部实施完毕,预计可回购16,374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9.6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日8:30—11:00、13:3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白杨路1160号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林迎君、严一丹
邮政编码:201204
联系电话:021-68948127
传真号码:021-6894226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