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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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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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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
    2012-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

      ■

      牵头主承销商

      ■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2064号文件批准发行。

      2、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200亿元。其中,7年期品种和1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均为100亿元。

      3、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7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23%~-0.23%;1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为-1.03%~-0.03%。Shibor基准利率为5.23%,即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4、本期债券为利率招标。7年期品种的招标利率区间为4.00%~5.00%,15年期品种的招标利率区间为4.20%~5.20%。

      5、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将于发行首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

      6、投标参与人投标路径为: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其他发行人系统→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7、投资者欲了解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请到以下互联网址查询《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chinastock.com.cn

      一、释义

      在本发行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200亿元的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而制作的《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牵头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称。

      承销团:指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联席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就本期债券签署的《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团协议》。

      发行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本期债券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发行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各投标参与人在发行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招标:指由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招标利率区间;发行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投标参与人在发行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投标结束后,发行人根据发行系统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利率和投标参与人中标金额的过程。有关部门人员将对招标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直接投资人:指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公布的直接通过发行系统参与本期债券投标的投资人。

      投标参与人:指符合《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投标参与人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和直接投资人。

      招投标方式:指通过发行系统采用的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指每一有效订单中申购利率在发行利率以下的有效申购金额获得全额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有效申购金额等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方式。

      有效投标:指投标参与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规定发出的,经发行系统确认有效的投标。

      发行利率:指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

      招标额:就本期债券每一品种而言,指该品种参与招标的额度。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和15年期品种的招标额均为100亿元。

      应急投标:指在本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投标参与人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投标参与人应填制《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单位印章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传送至发行现场。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

      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通过发行系统向投标参与人进行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将于发行首日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和《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招标书》等招标文件,投标参与人必须按照本期债券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招标时间

      1、2012年2月21日(T-1日):发行人于北京时间9:30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发标;投标参与人于北京时间10:00至11:00通过发行系统内各自的用户终端进行投标;发行人于北京时间11:00至11:30进行投标的中标确认。

      2、2012年2月22日(T日,即发行首日)至2012年2月23日(T+1日)为本期债券分销期,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各自的中标结果组织分销。

      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将于发行首日(T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布。

      3、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缴款截止日为2012年2月23日(T+1日)11:00。中标的投标参与人应于2012年2月23日(T+1日)11:00前,将按招标当日发行系统显示的《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中标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缴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20000031922350041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同城交换号:0003

      联行行号:20100499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100000030

      如中标的投标参与人未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有关条款办理。

      (三)投标及申购

      直接投资人可直接在发行系统客户端参与投标。

      除直接投资人外的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可通过符合投标参与人条件的承销团成员申购。

      承销团成员不得为其自身预留本期债券和/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本期债券之目的而进行投标。

      (四)投资者投标本期债券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违法、违规投标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缴款办法

      中标的投标参与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缴款账户。

      四、违约的处理

      中标的投标参与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投标参与人中标的全部债券,违约投标参与人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席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违约投标参与人为承销团成员,则其还应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牵头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薛明、熊学勇

      联系电话:010-66568087、66568012

      传真:010-66568704

      邮政编码:100033

      投资者应就其投标申购本期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顾问,并对认购本期债券的合法性、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