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记者 黄颖 ○编辑 杨晓坤
2月2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套保管理新规,自3月16日起,对所有上市品种按照统一修订的新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同时废止。
此次,上期所对套保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订:一是将套保交易头寸进行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的区分;二是将套保实际需求量和风险控制的审批要求及方式分离,分为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两个阶段审批,在审批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头寸时尽量满足产业客户的实际需求,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把审批重点放在市场风险状况以及客户可供交割品数量上;三是实现了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的有效衔接,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客户必须将套保持仓量减至小于等于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的获批量;四是调整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的申请起始日和截止日,延长了套保交易头寸的开仓截止日期和反复使用期限。此外,上期所还规定,自3月16日起,套保交易可以平当日新开仓;套保持仓平仓后,对应的套保交易头寸即可继续使用。修改后的套保管理办法不仅确保了期现价格的顺利对接和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促进了现货月合约的流动性,最大化满足了企业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满足了市场风险控制的要求。
为保证新老套保交易管理办法的顺利转换,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上期所制定了一系列过渡转换措施:在3月16日前已获得的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以前合约的套保交易头寸,在3月15日收盘后转化为一般月份套保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保交易头寸;在3月16日前已获得的铅、燃料油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及以后合约的套保交易头寸,3月16日前按原规则调整完成的进入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套保交易头寸的调整保持不变,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