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超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超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2号文批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丁方”)于2010年8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元,募集资金总额计1,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964,72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8,035,27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7号《验资报告》确认,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为91,495.95万元,超募资金为31,307.58万元。
2011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人民币4,180万元的价格收购Centron Electronics (HK) Co., Ltd.持有的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先创利”或“甲方”)100%股权,主要用作募集资金投向的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生活配套, 因先创利尚有480万美元注册资本未到位,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履行向先创利的出资义务以用作新建员工宿舍。 就此,我公司已于2011年7月0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我公司现已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30,335,040元(折合480万美元)履行了向先创利的出资义务,并于2012年01月19日将新建员工宿舍专项资金转入到先创利在中信银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乙方”)开立的专项账户。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先创利以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丙方”)与中信银行于2012 年02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23610182600434054,截止2012年1月19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0,335,040.00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员工宿舍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同意,甲方在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后,甲方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在乙方处存放该笔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但甲方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天顺、邱添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