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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公告编号:2012-07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于2011年10月就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融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事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刊登在2011年10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1-37号公告。)

      近日,融发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549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6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2001年6月27日和2001年7月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占深圳市龙岗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岗融发”)7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补充合同》约定龙岗区坪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财产,由原告负责对该土地进行处理。

      合同生效后,被告却未配合将《补充合同》约定的龙岗区坪地土地归属于原告处理。双方争议的土地情形如下:龙岗融发于1995年11月与深圳市国土规划局龙岗分局签订了位于坪地镇的7848.7平米土地的出让合同,已部分开发建成住宅(名为“融富花园”),1996年办理了4830.5平方米的权属证明;剩余3018.2平方米土地中,1997年3月19日龙岗融发办理了其中1510.7平米土地及附着物的房地产证,后2009年龙岗融发将该1510.7平米土地房地产证权利人更名为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龙岗融发现名),剩余土地未办理房地产证。2011年4月间,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关于3018.2平方米土地归还义务,被告拒绝履行。

      融发公司于2011年10月提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龙岗区坪地301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或赔偿原告人民币2600万元,逾期交付或未赔偿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获悉该涉案地块曾被国土局征用部分土地,剩余面积为2391.19平方米,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交付的土地为面积2391.19平方米,宗地号为G10205-0267的地块。

      三、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中约定地块即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G10205-0267地块,因此,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原告承担。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00元,由原告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受理费已于2011年度作为费用列支,同时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本地块涉及存货资产6448481.22元的资产损失。因本公司近日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549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2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