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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康:应用更多减税手段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2012-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今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有望升为22%左右,宏观税负约达32%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周语霏

      

      减税并不是全新的话题,但以减税为主打的积极财政政策却是个新鲜面孔。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近日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一方面2012年全口径宏观税负或将达到32%,另一方面产业结构调整也继续税收调控手段,这都为当前实施减税创造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在支持产业发展上,还有可观的降低税率和优惠融资的税收条件政策空间。

      上海证券报:为什么今年积极财政政策要重点强调结构性减税?

      贾康:减税并非是从今年才开始,其实过去我们结合宏观经济调控与社会发展,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的措施,比如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增值税转型、停征利息税、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改进税率设计,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等,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与当前经济调控,以及今后延伸到中长期的进一步推进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相比较,目前结构性减税仍有加大力度、做足文章的明显必要性。无论是扩大内需,还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结构性减税都是政策重点之一。

      上海证券报:减税和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有什么不同?对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有哪些必要性?

      贾康: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重要启示之一,就是我国在全面开放,已形成高外贸、高外向依存度的情况下,今后不论是经济相对高涨期还是相对低迷期,都必须更加注重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结构性减税。同时当下欧债危机阴云密布、世界经济演变趋势的不确定性十分明显,企业界预期不好,实体经济更有信心不足、士气不振、盈利前景看淡的困惑,更必要运用结构性减税冲抵不良预期,支撑实体经济的基本景气水平。

      另一方面,国内我们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也都面临着迫切的调整、优化任务,提高增长质量、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需要充分运用税收等依法、规范的经济杠杆,而结构性减税正是在运用税收杠杆时配之以提升有效供给、促进结构优化的鲜明导向,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应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与贡献。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主体和居民个人的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上升,税收负担的被关注度也迅速上升。从国际上看,虽然我国总体财政收入占GDP之比不算太高,但税制结构中的间接税比重过高、由企业承担的比重过高,而由本有支付能力的先富阶层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几乎微不足道水平,这应当是需要明确指出的显著缺陷。

      由此引发的社会公众的“税收痛苦”感受,以及再分配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也十分需要以低收入端、小微企业端、实体经济端等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配之以其他优化收入分配的举措,来回应公众关切和顺应民心,降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社会群体的税收痛苦,优化分配再分配,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证券报: 对于目前中国的税负水平来说,未来究竟有多大的减税空间?

      贾康:减税改革需要统筹兼顾、考虑财政承受力。我国财政收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后,自改革开放前面十余年“放水养鱼”、“减税让利”、搞活企业、涵养财源之后,进入收获期,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恢复性增长延续至今,财政实力随综合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的上升而显著上升。

      到2012年时,这一比重的名义指标有望升为22%左右,加上其他政府财力收入,全口径的宏观税负约达32%左右,因此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在作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的前提下重点实施结构性减税,也的确具备较大现实可行性。

      上海证券报:结合目前的发展环境和经济条件,结构性减税主要应从哪些具体方面切入?

      贾康:目前可以做的几项减税措施主要包括降低关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相应产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其中在前面两项上,今年财政部门已布置600多项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下调,在进口环节适当地、有选择性地降低关税,此举有利于降低相关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今后还应继续落地做细。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也已于去年秋天明确宣布,今年还需在各地尽快形成实施细则。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面,上海今年1月1日先行先试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可消除三产、建安、交通企业的重复征税因素鼓励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进而改进服务提振消费、转变方式惠及民生,应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积极扩大覆盖面,直至最终对统一市场全覆盖。

      同时对于一部分今后国家战略规划中鼓励发展产业,对这部分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改项目和可界定的创新活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等,也都应积极适当匹配所得税抵减、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税率、相关融资支持的税收优惠等结构性减税措施。此外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应当继续清理、整顿相关的物流收费和降低其他实际负担,以利改进基本民生。

      除了这些目前短期内条件相对成熟的减税措施外,未来在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中也可以继续探索减税空间,应创造条件结合“综合收入”和“家计扣除”等机制,针对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这一重要方针,体现更有力的结构性减税安排。当然,结构性减税并不代表我国税收改革任务的全部,资源税、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很有必要得到统筹的规划设计,与诸种结构性减税措施良性结合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