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记者 屈红燕 ○编辑 杨晓坤
深交所于2011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近日对通过各种途径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对《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深交所的修改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对本条不做修改。但为了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开谴责制度,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
二、《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深交所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在下一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时,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为了使该退市条件执行起来更加严谨,并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采纳了相关建议,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
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四、《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1.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2.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项制度,深交所将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1.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要求上市公司严格遵守。
2.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一旦上市公司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深交所将通过会员专区、行情系统等及时告知所有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
深交所还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针对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关内容,深交所将起草有关通知,制定具体的操作条款,同时做好相关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退市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