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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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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即不足50,000元部分按照50,000元收取)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包括ETF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 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 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九、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十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本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70%-10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控制,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行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中需要对基金募集资金和股数同时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博时一线通”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9:00-21:00、节假日(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交流的平台。登陆网站后,投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享受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与建议。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博时一线通”自动语音留言、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