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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2-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8版)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4、促进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帮助管理层更有效地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保护公司所有者的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

    三、制定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3、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2、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职务的人员: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2)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上述人员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为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3、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具有获得授予本期股票期权的资格。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5、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6、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后续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六、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6000万份的股票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占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94,226.20万股的6.37%。其中,首次授予期权数量为5500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首次授予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84%。预留5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占股本总额的0.53%。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应在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进行。

    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为6000万份,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期权份数

    (万份)

    占拟授予期权总份数的比例占草案公布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臧静涛董事长90015.00%0.96%
    李晓冬董事、总经理90015.00%0.96%
    田树浩董事、副总经理80013.33%0.85%
    马海杰董事、董秘、副总经理80013.33%0.85%
    王霖财务总监、副总经理80013.33%0.85%
    王彬董事2003.33%0.21%
    黄绍优董事2003.33%0.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4,600.0076.67%4.89%
    杨勇财务副总监1502.50%0.16%
    苏继祥证券事务代表、董秘办副主任1001.67%0.11%
    张铭创新矿业常务副总经理1001.67%0.11%
    余建军财务副总监701.17%0.07%
    王永强财务经理701.17%0.07%
    张霄雁粤海化工董事长701.17%0.07%
    唐佳维青海事业发展部主任701.17%0.07%
    姚迟法务代表701.17%0.07%
    刘慧萍财务经理500.83%0.05%
    孙玉兰财务经理500.83%0.05%
    阿芳财务经理500.83%0.05%
    潘标网络主管500.83%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共12人)合计90015.00%0.96%
    预留部分5008.33%0.53%
    合计6000100%6.37%

    1、公司聘请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2、3》及本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2、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需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500万份股票期权的分配、授予人员数量届时由董事会确定。具体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亦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布。

    第四章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九、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600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550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33元,即1份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行权价格7.33元购买1股贤成矿业股票的权利。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取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公司股票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7.33元/股)。

    (2)公司股票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6.53/股)。

    (二)预留股票期权

    1、在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前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行权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授权情况的摘要。预留的1份票期权在授予后,同样赋予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相应可行权日,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届时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贤成矿业股票的权利。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十、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

    若公司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禁售规定

    十一、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四年。其中期权等待期为一年,行权期为三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计划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期行权。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期行权。

    十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应在本计划生效后12个月内进行。授予日不为下列日期: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行权期

    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之间的任何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行权期时间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2)预留的部分: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激励对象必须在相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十四、禁售规定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标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若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

    十五、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若未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激励计划自然终止。

    1、贤成矿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激励计划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十六、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贤成矿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期权行权时需要满足的公司业绩条件

    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在本计划确定的可行权日,公司须对上一年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个行权期行权,基期为2011年度,每一期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

    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度与基期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75%
    第二个行权期2013年度与基期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行权期2014年度与基期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

    注:2011年底,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50,417.765万元,净资产规模增幅较大,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在2012年、2013年尚不能充分体现,致使2012年、2013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4.75%、5.5%。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个行权期行权,基期同样为2011年度,每一期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

    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度与基期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5%
    第二个行权期2014年度与基期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

    注1:上述指标均以相应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2:如果公司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所对应的净利润应在其公告的募投项目达产后计入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

    注3: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各行权期内,如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的行权相关事宜由激励对象提出行权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包括股票的认购、登记结算、锁定事宜等。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十七、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贤成矿业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均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或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十八、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贤成矿业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

    P=P0÷n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十九、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实行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二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上交所和青海证监局。

    6、中国证监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该激励计划。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将公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9、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即可以实施。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十一、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授予都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监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安排进行核实。

    4、公司与激励对象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相关协议。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宜。

    二十二、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都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2、由公司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详见《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二十四、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1、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所有已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或者提前解锁。但若因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2、控制权变更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

    (1)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董事会任期末届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外的半数以上成员更换。

    二十五、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5、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自退休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6、激励对象如果违反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其已行权的收益由公司收回,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注销。

    7、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8、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股票期权,或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被取消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不作其他用途。

    二十六、终止实施计划的情况

    1、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将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各期业绩影响

    二十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假设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计算得出本计划首次授予的5500万份股票期权对应的理论值即期权成本总额为10,343.59万元。假设2012年5月1日为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则2012年至2015年公司每年所摊销期权费用如下:

    行权期期权费用合计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
    第一个行权期2,658.301,181.471,476.83--
    第二个行权期3,501.51933.741,400.601,167.17-
    第三个行权期4,183.78796.911,195.371,195.37996.14
    合 计10,343.592,912.114,072.802,362.54996.14

    预留股票期权将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期权成本的测算与摊销处理。

    二十八、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各期业绩影响的详细内容见《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附则

    二十九、本摘要未尽部分详见《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十、除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或股东大会另有授权外,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

    三十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