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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9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11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1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5.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股份发行登记费、招股说明书印刷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7,404,596.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7,595,403.8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XYZH/2011CDA3081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实施“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012年2月28日,本公司、民生成都分行、利君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民生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03 0142 1001 3198,专用账户余额为49,660万元(其中37,000万元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 定期存单明细如下)。该专用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君科技实施大型辊压机系统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存单账号: 2003 0142 9000 0050,金额100,000,000元,二年期;

      存单账号: 2003 0142 8000 0968,金额100,000,000元,一年期;

      存单账号: 2003 0142 8000 0976,金额100,000,000元,一年期;

      存单账号:2003 0142 7000 0698,金额50,000,000元,六个月期;

      存单账号:2003 0142 6000 0514,金额10,000,000元,三个月期;

      存单账号:2003 0142 6000 0522,金额10,000,000元,三个月期;

      二、公司和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用账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胡金泉可以随时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用账户的资料;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之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用账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用账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民生成都分行、利君科技、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