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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操纵行为 切勿违法越线
    2012-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专栏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近年来,证监会查处并公布了多起操纵市场案件。我们对这些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七类行为极易成为被证监会处罚的违法行为,希望投资者高度重视,远离操纵行为,切勿违法越线。

      1.虚假申报。主要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具体可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和盘中连续竞价期间的虚假申报。例如,徐某某在“ST科健”、“*ST联油”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推高虚拟开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买入,自己则在9:15-9:20集合竞价可撤单的最后一分钟撤销全部买入申报,此时跟风买入的其他投资者来不及撤单,最终形成较高的开盘价。2011年4月,徐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又如,莫某某在“南方汇通”等7只股票交易中,多次在盘中连续竞价期间采用“申报买入—撤单—实际卖出”的方式操纵股价,制造交投活跃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2009年10月,莫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2.拉抬打压。主要指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 陈某某就擅长采用“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手法操纵股价。在“中捷股份”、“力合股份”等股票交易中,陈某某先以比市价高几个价位的价格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在低于市价的档位大量买入申报,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推高股价会后迅速撤单。2011年3月,陈某某因操纵市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6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3.涨停堆单。主要指在股价已经涨停且有大量封单的情况下,明知此时在涨停价位申报买入将无法成交,仍以涨停价巨量申报买入,造成涨停价位封单急剧放大,将股价锁定在涨停价位,为日后出货提供便利。前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陈某某也采取过这种手法操纵股价。

      4.尾市拉抬打压。主要指即将收市前,以明显偏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刘某某控制的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为以更高的价格减持解禁股,在解禁股上市前一日,通过实际控制的两个机构账户在“京东方A”临近收盘的最后10分钟,连续大量申报买入,直接导致股价尾市涨幅接近6%。2011年12月,“新理益”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均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新理益”被没收违法所得52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刘某某被给予警告和20万元罚款的处罚。

      5.连续交易。主要指单个或多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王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在三个月中采用连续交易手段,操纵“中国纺机”,致使股价从4.24元升至7.6元。2007年9月,证监会对王某某开出罚单,没收违法所得598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6.约定交易。俗称“对倒”,主要是指多个账户通过合谋,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方式,相互间进行证券交易。历史上查处的多人合谋操纵中普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

      7.自买自卖。俗称“对敲”,主要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2010年3月至4月,袁某某使用分散在多个营业部的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自买自卖等手段将“科冕木业”的股价从17.92元拉升至31元,此后相关账户高位出货,股价逐步调整至27.85元。2011年9月,袁某某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以300万元罚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我们提醒那些企图操纵市场的投资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施严密监控,一旦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会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采取包括限制交易措施在内的监管措施,对涉嫌操纵市场行为,将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当前,监管部门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联合监管机制,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因此,投资者务必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交易的风险和危害,应当远离操纵行为。漠视法律法规,一意孤行从事市场操纵行为的,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系列宣传文章 编辑 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