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的改革、打击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问题提出建议
⊙本报两会报道组
两会临近,一些民主党派纷纷向大会提交提案,其中部分提案集中聚焦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的改革、打击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问题。
关注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中证券的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
提案认为,在发行环节,证券法应当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对应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建议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并为向注册制发行方式的转变预留立法空间。
此外,对于上市条件的完善方面,提案建议,应当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相关的量化指标可由上市规则根据实质情况来确定和调整,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应将证券发行审核过程中申请不予核准的理由予以公开。
除了发行上市环节,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建设也是提案关注的焦点。
九三学社在提案中指出,我国股市成立以来,退市公司仅占上市总数的1.82%。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
提案认为,退市制度能优化股市资源配置、防范股市风险,建议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退市条件、退市后去向、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同时制定严厉的退市法规,增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建议加快主板退市制度的研究和推进。
民革中央也建议,应当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提案建议,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甚至可以考虑证券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将具体标准和条件设置交由交易所管理。
在上市公司存续标准上,将现有的“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转变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此外,民革中央还提出,建议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的限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民革建议建立市场转板机制,在修订证券法时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明确转板条件与程序,实行资本市场各层次之间的无缝对接。(下转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