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额3290万元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3月1日,14位投资者诉*ST夏新(现已重组更名象屿股份)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此案由14个案件合并审理,因为14位原告起诉的都是同样的15名被告,包括象屿股份及其高管、中国电子、天健正信和天健光华及其会计师,诉讼标的共3290万元。
回查资料,*ST夏新虚假陈述案可追溯至三年前。2009年11月16日,*ST夏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ST夏新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裁等高管处以警告、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证监会对*ST夏新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此后*ST夏新先后完成了重整、重组、及上市,并更名为象屿股份;而后者也于2011年11月23日公告,杨建华等19名原告就与原夏新电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为3487万元。
据了解,前述的14位投资者全部来自公告中的19位投资者。此次开庭有10位原告出庭,其中有老师、医生、工程师等,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不是专业律师,而是委托了其中亏损最多的原告李雅非作为公民代理,15名被告都没亲自出庭,委托了13名委托代理律师。
关于此次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即原告投资夏新电子损失是否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造成;以及关于象屿股份是否可按照夏新电子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进行清偿给原告。
关于焦点一,原告认为从夏新电子虚假陈述日到基准日期间即2007年4月14日至2008年6月3日,中国的宏观政策、微观经济、夏新电子所属行业政策都很好,国内主营手机和国际最知名品牌手机的12家公司中,10家股价上涨且有4家涨幅超1倍,而夏新电子却暴跌48.96%。
但被告观点则相反:此期间宏观政策、微观经济、夏新电子所属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发生了大的波动,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与虚假陈述无关。
关于焦点二,原告认为不可,其列举理由有三:首先是被告一破产重整的债权申报时间是2009年11月3日,此前原告尚不具有“债权人”身份,不属于破产法第92条规定的“全体债权人”;其次是原告对被告一享有的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不属于破产法第92条规定的“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最后是原告于2009年12月多次向厦门中院提交诉象屿股份等资料欲立案,但不予与立案。
对此,象屿股份则在去年11月23日的公告中明确表示:诉讼产生的赔偿债权属于公司破产重整遗留未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对未申报债权的清偿已做了总体安排,因此,预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目前,该案尚未正式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