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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2-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3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住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

      负责人:李军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

      ■

      被告:海洋港务有限公司

      住址:烟台海阳市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潍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吉连政

      ■

      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潍坊市奎文区东宫东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威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1754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原告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17541.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3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投资”)所持股份冻结情况进行公告如下:

      2010年6月份,康源投资将其持有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的7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10%)为山东海龙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手续于2010年6月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自2010年6月份始。

      2011年6月份,上述借款到期后展期半年,2011年12月份,上述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康源投资持有的山东海龙7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10%)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冻结期限两年,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