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发第三大股东或为避税
⊙记者 吴正懿 ○编辑 邱江
正如本报3月2日的独家报道,ST九发第三大股东的诡异股权转让系“夫妻对倒”。3月5日,ST九发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坦言沈仁荣与於彩君系夫妻关系,但并未解释转让动机。市场人士分析,沈仁荣此前受让的ST九发股权为限售股,此番“平价”转让股权或是为规避个人所得税。
2月27日至29日,ST九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停牌进行自查。ST九发5日公告称,经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重组方郑州瑞茂通供应链、股东沈仁荣,除已披露的信息和沈仁荣与於彩君系夫妻关系外,上述三方均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回查此前的停牌公告,ST九发仅书面函询控股股东及重组方郑州瑞茂通,此次针对沈仁荣的函询应是针对本报报道而作出的反馈。2月28日,ST九发第三大股东沈仁荣主导了一宗“非常规”交易,将其所持ST九发2500万股中的2250万股转让给於彩君,转让价仅约为ST九发市价的一半,与成本价极为接近。令人费解的是,沈仁荣所持上述股份已解禁流通,完全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套现。后经本报调查,沈仁荣担任法人的雷迪克与於彩君担任法人的沃众轴承存在千丝万缕的勾连,两人极可能是夫妻关系。
ST九发此次发布的核查公告,证实了本报的上述调查结果。
既然是左手倒右手,沈仁荣与於彩君夫妻为何要如此折腾,白白损失交易税费呢?市场人士分析,一种可能是,当事人因家族内部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第二种可能性则更大,系当事人出于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据资料,去年5月,沈仁荣从ST九发原大股东中银信手中受让的2500万股股份属于股改限售股。去年8月2日,包括该部分股份在内的ST九发7956.5853万股上市流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亦属限售股范畴。按此规定,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对照上述规定,沈仁荣若选择在二级市场出售,以ST九发当前股价9.57元计算,2250万股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约达1亿元,需支付个人所得税约2000万元。沈仁荣将股权转让给妻子於彩君后,税赋情况截然不同。据公告,沈仁荣受让ST九发的成本为5.07元/股,本次转让单价为5.243元/股,若再扣除相应税费,实际应交税所得额微乎其微;於彩君日后减持时,则无需再缴纳这部分所得税。
但前述《通知》指出,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沈仁荣夫妇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有待税务部门的认定。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沈仁荣并未立即出售ST九发股票,且於彩君6个月不能反向操作,显示其对ST九发的前景看好。据公告,ST九发于今年1月12日的股东大会通过了与重组方郑州瑞茂通的重组方案,目前该方案已经受理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