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2年03月09日 公告日期: 2012年03月0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浦银增A与浦银增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年11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cn)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7:3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浦银增A”)和B类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浦银增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6、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三年封闭期内,由初始基金份额所分成的两类份额,浦银增A与浦银增B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结束后,浦银增A与浦银增B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3月2日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场内总份额39,841,028份,其中,浦银增A基金份额27,889,025份,浦银增B基金份额11,952,003份。本基金场外总份额866,019,890.69份,其中,浦银增A基金份额606,213,629.37份,浦银增B基金份额259,806,261.32份。
8、浦银增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120元(截止2012年3月2日),
浦银增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420元(截止2012年3月2日)。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简称:浦银增A 代码 150062
简称:浦银增B 代码 150063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
浦银增A 634,102,654.37份;
浦银增B 271,758,264.32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03月09日
1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 1704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13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7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福证券
(3)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05,197,332.55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663,586.14元人民币,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75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05,860,918.69份。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22(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11%。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按7:3的比率确认为浦银增A份额与浦银增B份额。其中,浦银增A的基金份额为634,102,654.37份,浦银增B的基金份额271,758,264.32份。
募集资金已于2011 年12月1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12月13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12月13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1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05,860,918.69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浦银增A与浦银增B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 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03月0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浦银增A、浦银增B
5、交易代码:浦银增A为150062、浦银增B为15006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浦银增A为27,889,025份(数据截止2012年3月2日)
浦银增B为11,952,003份(数据截止2012年3月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浦银增A和浦银增B的份额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浦银增A和浦银增B的份额参考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3月2日,浦银增A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浦银增A场内基金份额98,897.25份。浦银增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浦银增B场内基金份额42,533.8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3月2日,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浦银增A与浦银增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8,551,765份和7,950,757份,分别占本次浦银增A与浦银增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6.52%和66.5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浦银增A与浦银增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9,337,260份和4,001,246份,分别占本次浦银增A与浦银增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3.48%和33.48%。
(三)截至2012 年3月2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浦银增A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证券账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0899005272 | 14,000,971 | 50.20% |
2 | 关致信 | 0507295606 | 7,001,890 | 25.11% |
3 | 安信证券-广发-安信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6096 | 3,500,243 | 12.55% |
4 | 宁波贝尔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0511574575 | 700,441 | 2.51% |
5 | 刘炯辉 | 0017353953 | 490,242 | 1.76% |
6 | 南京申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0511594535 | 350,110 | 1.26% |
7 | 魏丽倩 | 0511503454 | 280,277 | 1.00% |
8 | 陆全向 | 0511624865 | 231,041 | 0.83% |
9 | 陆良军 | 0510159820 | 210,198 | 0.75% |
10 | 葛美琴 | 0073786417 | 140,009 | 0.50% |
截至2012年3月2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浦银增B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证券账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0899005272 | 6,000,417 | 50.20% |
2 | 关致信 | 0507295606 | 3,000,810 | 25.11% |
3 | 安信证券-广发-安信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899056096 | 1,500,104 | 12.55% |
4 | 宁波贝尔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0511574575 | 300,189 | 2.51% |
5 | 刘炯辉 | 0017353953 | 210,103 | 1.76% |
6 | 南京申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0511594535 | 150,047 | 1.26% |
7 | 魏丽倩 | 0511503454 | 120,118 | 1.01% |
8 | 陆全向 | 0511624865 | 99,017 | 0.83% |
9 | 陆良军 | 0510159820 | 90,085 | 0.75% |
10 | 葛美琴 | 0073786417 | 60,004 | 0.50%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总经理: 钱华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17个主要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集中交易部、基金销售部、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专户资产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会计部、注册结算部、风险管理部、公司财务部、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
(1)投资部
投资部股票投资团队负责在投资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和组合原则的基础上,集合研究部对股票的研究成果制定股票投资具体组合,进行对股票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团队负责宏观经济与债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内,负责债券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投资部对首席投资官负责。
(2)研究部
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开展宏观经济、行业和上市公司及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等方面的研究,建立和维护股票库,并对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投资提供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研究部对首席投资官负责。
(3)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建立与维护公司投资研究系统的内部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维护,除对投研人员的数量化分析要求提供帮助之外,也对市场及基金运行风险进行第一线的分析。金融工程部对首席投资官负责。
(4)集中交易部
集中交易部统一负责公司旗下所管理基金涉及股票、权证、债券买卖、债券回购、定期存单等基金允许投资品种的交易活动,以及网络投票、新股申购、交易席位管理等业务工作。作为公司投资交易执行和投资风险监控的一线部门,集中交易部接受投资部的投资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并予以执行,同时与基金经理保持及时必要的沟通与反馈,并进行日常一线的风险监控。集中交易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5)基金销售部
基金销售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的销售工作,具体包括:做好基金通过代销渠道及直销渠道的销售工作;做好银行、证券公司等分销渠道的开发、维护工作;负责公司发行管理的基金直接销售市场的开发以及直销客户的开拓和维护,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根据公司总体营销方案,协助市场营销部进行营销方案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研究,制定并完善营销方案;建立渠道及直销数据管理系统,负责渠道及直销客户档案的建立、管理及分析。基金销售部对首席市场营销官负责。
(6)市场营销部
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与基金产品品牌建设、市场推广、公关宣传、基金产品包装与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对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负责公司产品的营销推广、广告宣传等;负责制定公司的品牌战略及规划、实施,包括公司VI体系管理、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必要信息,负责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公告发布等。市场营销部对首席市场营销官负责。
(7)客户服务部
客户服务部是负责公司已有客户日常维护以及对潜在客户提供持续服务的部门。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完善规范、有效的客户服务业务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客户服务的方案与计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分析客户状况,制定具有广泛覆盖度的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负责公司直销柜台业务的具体开展等。客户服务部对首席市场营销官负责。
(8)产品开发部
产品开发部负责公司的产品开发和产品申报工作,具体职责: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产品开发规划开发设计公司差异化产品链,包括公募基金产品和特定账户理财产品等;负责制作新产品的发行申报材料,组织产品申报;组织产品培训,协助产品发行,对已发行或已运作产品进行长期跟踪评价。产品开发部对首席市场营销官负责。
(9)专户资产管理部
专户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特定理财产品的销售推广工作和投资咨询工作,进行对潜在成为特定账户客户的机构客户及个人大客户的挖掘、储备、需求研究、投资咨询和法律法规允许下的相关专业服务。专户资产管理部对总经理负责。
(10)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部负责确保公司各项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能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为公司在基金发行、投资运作、风险控制及防范、业务创新和发展等多方面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与实现保障。信息技术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1)基金会计部
基金会计部负责完成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真实、完整地对外提供基金的会计信息。基金会计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2)注册结算部
注册结算部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保证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者的开户和交易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开户和交易信息的业务处理,确保投资者基金份额登记和过户的及时准确,更好地为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和销售做好运营支持。注册结算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3)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独立地评估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运营风险,并作为内部控制第二层次履行基金控制职责。工作职责涵盖投资风险管理、运营风险管理、基金控制以及基金业绩分析等四个领域。风险管理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4)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配合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公司财务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5)行政管理部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日常运营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为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行政管理部对首席运营官负责。
(16)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计划和机制体系,并统一管理公司人员招聘、培训发展、绩效考核、薪资福利、员工关系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人力资源部对总经理负责。
(17)监察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能。现阶段,监察部还承担了公司法务及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为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支持,审核所有公司对外法律文书,配合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理公司相关法律事务等;对公司内控制度有效性、风险管理有效性、管理流程有效性的评价与报告,并开展完善和优化公司运作成效的咨询工作。监察部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
4、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64人,其中博士学位5人、硕士学位27人和学士学位29人。94%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顾佳:021-23212812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只基金,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23.42亿元。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七只证券投资基金如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沪深300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公司已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
7、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硕士。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在红顶金融研究中心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之职。2009年7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研究员。2011年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1年12月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之职。2012年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拥有6年证券从业经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注册日期:1995 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42.34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廖海燕
托管部门联系人:帅芳
电话:021-58351512
传真:021-58354379
2、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运作科、稽核监督科、运行保障科和市场拓展科,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有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发展概况
1995年12月29日,上海银行在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的经营特色,秉承“点滴用心、相伴成长”为服务理念,上海银行稳健经营,规范管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健发展,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商业银行之一。
1999年9月和2001年12月,上海银行分别吸收国际金融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商业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参股投资,不仅对自身快速、稳健、开放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现吸引外资投资多元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
2005年11月,上海银行获准在城市商业银行系统中率先实现跨区域发展。如今,总部扎根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圈的上海银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具有良好品牌形象、迈向全国的中等规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延伸至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以及中西部地区,初步构建起了全国布局的战略框架,并与世界70个国家及地区近600家境内外银行的总行,建立了代理行网络关系。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连年跻身500强;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地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先后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全国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业优秀客户服务银行”、“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等称号;连续四年在上海市银行业窗口服务质量大检查评比中名列第一。此外,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中,上海银行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获得“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组织奖”、“中国银行业世博金融服务创新奖”等荣誉。
截至2010年底,上海银行总资产超5600亿元;存、贷款总额分别达到4095亿元和2984亿元;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57.39亿元。目前,上海银行注册资本42.34亿元;拥有250余家营业网点和150余家自助银行,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ATM、CDS、ASM、XDM等)近2000台。
(三)上市推荐人: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3月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 本报告期末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15,716,679.13 |
结算备付金 | 14,033,377.76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70,166,384.85 |
其中:股票投资 | |
基金投资 | |
债券投资 | 1,070,166,384.85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6,892,913.74 |
应收利息 | 10,171,165.01 |
应收股利 | |
应收申购款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1,277,230,520.49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319,999,770.00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32,306,149.1 |
应付赎回款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35,300.57 |
应付托管费 | 10,085.88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17,650.28 |
应付交易费用 | 6,488.12 |
应交税费 | |
应付利息 | 3,649.28 |
应付利润 | |
其他负债 | 316,065.34 |
负债合计 | 352,695,158.57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905,860,918.69 |
未分配利润 | 18,674,443.2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24,535,361.9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277,230,520.49 |
注:截至2012年3月2日,基金份额净值1.021元,基金份额总额905,860,918.69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2年3月2日,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070,166,384.85 | 83.79 |
其中:债券 | 1,070,166,384.85 | 83.7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9,750,056.89 | 2.33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177,314,078.75 | 13.88 |
7 | 合计 | 1,277,230,520.49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3,785,200.00 | 1.4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772,205,134.85 | 83.5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61,494,000.00 | 17.47 |
6 | 中期票据 | 122,154,000.00 | 13.21 |
7 | 可转债 | 528,050.00 | 0.06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070,166,384.85 | 115.75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2880 | 10天业债 | 499,990 | 50,298,994.00 | 5.44 |
2 | 122115 | 11华锐01 | 500,000 | 50,250,000.00 | 5.44 |
3 | 122112 | 11沪大众 | 500,000 | 50,100,000.00 | 5.42 |
4 | 122921 | 10郴州债 | 435,710 | 43,396,716.00 | 4.69 |
5 | 1182402 | 11盘江MTN1 | 400,000 | 41,112,000.00 | 4.45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0,000.0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6,892,913.7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0,171,165.01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77,314,078.75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528,050.00 | 0.06 |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日
附录: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封闭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在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将保持不变。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下转B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