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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 2012临-006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两日前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通讯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

      河北金牛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旭阳”)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50%股权,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甲醇及附加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属于化工行业。

      公司根据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战略部署,为发挥化工业务的协同效应,拟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将持有的金牛旭阳50%股权托管给金牛化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1、托管期限

      托管的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或托管期届满予以延长。

      2、托管费用

      托管期内金牛旭阳的损益由公司享有或承担,公司按固定费用每年50万元和托管期内金牛旭阳每年净利润在2011年净利润基础上增长额归属于公司部分的30%向金牛化工支付托管费。

      3、托管具体事项

      金牛化工将作为公司之代理人,行使公司作为金牛旭阳股东在金牛旭阳所应享有的除重大资产处置(单笔处置金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

      4、协议生效

      协议在经公司及金牛化工双方签署(即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双方依《公司法》及双方内部决策程序分别获得各自权力机构的合法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托管期限内持续有效。

      同意 1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2年度原材料采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化工及其破产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8日签署的《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中关于为金牛化工提供资金支持的安排,为了保障金牛化工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拟与金牛化工签署《2012年度原材料采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将根据金牛化工的订单向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煤炭、进口EDC和VCM等,并依据同行业公允的市场价格标准向金牛化工收取材料款,金牛化工按实际交易额及时向公司支付上述价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与金牛化工于2011年3月3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原材料采购协议》提前终止;公司与金牛化工以前年度因采购原材料尚未结清的采购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不再计算和收取资金占用费。

      同意 1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