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涉及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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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设计必须考虑投资者保护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宋薇萍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发行与退市制度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建议完善分红税收政策
在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税收制度的提案中,侯外林指出,目前上市公司分红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效果。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规定造成了不同投资者税负不均,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差价收益更具吸引力,导致投资者倾向于上市公司在实行分配政策时选择高送转,而非现金分红。这种倾向导致投资者热衷炒作高送转股票,降低了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的动力,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
从征税合理性角度来说,侯外林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征税涉及到重复征税问题,他指出,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用于分红的资金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如果再对个人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侯外林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减免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红、股票红利所涉及的税负。侯外林指出,解决税负不均和重复征税的问题,对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提振股市信心均有积极意义。
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
紧密相关
此外,侯外林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对发行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解读。
侯外林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确实存在一定的退市机制运行不畅问题。“退市难”不利于培养良好的价值投资文化,也浪费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影响资本市场总体运行效率,给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较大风险。在此情况下,推出更加符合我国市场需要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一个管上市公司的进入,一个管上市公司的退出,二者密切相关、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资本市场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侯外林指出,一方面,高效的发行制度是退市制度顺畅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另一方面,完善的退市制度又为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合理有序的退市制度,可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定价与资源配置功能,为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在解读退市制度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侯外林指出,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上市公司退市引发的社会风险,是退市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即将推出的创业板退市制度,通过强化退市信息披露、改进和丰富退市风险提示方式等多项措施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退市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稳定投资者情绪的效果。
此外,侯外林还从实践角度说明了完善退市制度的可行性。“2007年前,广东辖区曾有5家公司退市,即使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些公司的退市都进行得较为平稳有序,没有出现较大的社会风险。”侯外林表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市场机制和投资者理念都更加成熟,只要规则清晰、事实明确、处置有据、方式得当,退市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都是可防可控的。从长远看,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对于明确投资者预期、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将从根本上得到更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