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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增设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2-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增设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鉴于养老金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更好地向养老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双利债券基金”)以及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自2012年3月14日起,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安排如下:

    一、养老金客户范围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双利债券基金以及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销售渠道

    养老金客户通过我司直销柜台申购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和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将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三、特定申购费率情况

    1、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对于养老金客户,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0.80%0.32%
    50万≤M<200万0.60%0.18%
    200万≤M<500万0.30%0.06%
    M≥500万500元/笔500元/笔

    2、国泰双利债券基金

    对于养老金客户,国泰双利债券基金A类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国泰双利债券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1.00%0.40%
    50万≤M<200万0.80%0.24%
    200万≤M<500万0.50%0.10%
    M≥500万1000元/笔1000元/笔

    3、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

    对于养老金客户,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础份额(信用互利份额)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础份额(信用互利份额)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的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0.80%0.32%
    100万≤M<300万0.50%0.15%
    300万≤M<500万0.30%0.06%
    M≥500万1000元/笔1000元/笔

    四、咨询办法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

    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的公告

    尊敬的国泰基金客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您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您的交易。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开立基金账户……”、“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互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根据此项规定,本公司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等业务过程中未能留存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请您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补充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以免影响您的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我公司网站www.g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9日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