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做局”难避代持之嫌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邱江
本报3月8日发表名为《宁波建工拍板收购市政集团 400多自然人股东突击归并》的报道,提及市政集团自然人股东人数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抵触,且在一日之间突击将所持股份转让给10家壳公司,有法律界人士就此认为,宁波建工此项收购若成行,将蕴藏诸多后续风险,“监管层并不会太看好宁波建工这次交易”。
2011年8月刚上市的宁波建工昨日公告,拟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99.96%股权。该资产的预估值约5亿元。宁波建工昨日开盘便涨停报6.59元,直至收盘,全天换手率仅0.09%。
该项交易使得市政集团400多自然人股东一次性间接持股宁波建工,这与《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200人”的规定相抵触。本报记者梳理发现,监管部门早在2007年曾明确表示通过“壳公司持股”解决股东人数超限的做法是在规避法律,“这种做法存在着巨大的纠纷隐患。”
据宁波建工交易预案,市政集团原为宁波市市政工程总公司,2001年初整体改制,491人一次性支付转让金发起设立市政集团。自改制至2009年2月5日,市政集团股东间共发生53次股份转让和3次股份继承行为,2009年2月5日《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确认市政集团股东人数由491人变更为453人,股东人数减少38人。
2006年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就此,律师王佑强表示,“老《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下限而无上限限制,但市政集团在新《公司法》出台后就应该将股东人数减少至200人以下,否则就存在问题。”
股东人数超限一直制约着诸多“股份有限公司”,但像市政集团始终保持400多自然人股东且还有意注入上市公司的并不多见。宁波建工董秘办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没有问题,或者问题不大,我们也聘请了律师机构,也是做这个事情的。”
而市政集团应对股东人数超限采取的“招数”并不新鲜。2012年2 月24日,市政集团435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8868.952万股转让给同创投资、中亘基、景崎、景杰、景吉、景浩、景合、景威、中嘉基、景腾等10家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建工明确指出这些公司皆“是原市政集团股东出资设立的持股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壳公司都基本在2月17日这一天注册,并均在2月24日这一天,市政集团453自然人股东分别和其签署了《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首先,上述交易全部明确是奔实质上的代持而去的。”王佑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次,股份有限公司400多自然人股东一天之内均分10份设立壳公司,又在一天之内签署400多份股权转让协议,这本身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可能是有负责人在统一操作。”
前山东证监局局长尹奉廷曾将股东人数超限分为四种形式,即隐名持股、职工个人持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以及壳公司持股。他指出,壳公司持股这种做法受到企业及其中介机构的青睐,但实际上却很不妥当。“首先,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次,这种做法存在着巨大的纠纷隐患。”
王佑强表示,只有真实的股权转让或回购才可消除法律上的纠纷风险,通过壳公司“实质代持”已有造成法律纠纷的案例。“在宁波建工该项交易的审查上,监管层可能会依照‘实质审查重于形式审查’的原则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