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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探民间金融之道——让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作用
    2012-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再探民间金融之道——让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作用

      ⊙凌云峰 ○主持 于勇

      

      正在召开的两会,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和民间借贷出路问题成为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多位代表委员在提案议案中呼吁,要引导规范民间金融,使其“阳光化”,并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代表委员的呼吁令人振奋,但事情的进展往往“说”易“行”难!眼下要紧的是趁热打铁,把有关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的合理化建议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法规并付诸实施。坦率地讲,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快速恶化及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副作用,已容不得我们再“一看二等三通过”了。

      首先是尽快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出台系统陈述民间借贷法理依据的“民间借贷法”或者“放贷人条例”。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经在“两会”前夕上报到国务院。全国政协常委刘汉元在其提案中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则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造成适用对象的扩大化,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建议取消。

      笔者认同郭广昌的看法,从立法角度应该给正常的民间借贷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脱胎于1995年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该罪在刑法中被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考察整个立法过程,意图在于通过保护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特许性和专营性,确保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破坏。

      而今,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发展,已是今非昔比。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日渐充沛的民间资本也受困于投资渠道的狭窄。开禁民间资本办金融,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可谓正当其时。

      立法是发展的前提。更为重要的是,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和打破国有资本对金融的垄断,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密不可分。据报载,政协经济组讨论第一天,出现了活跃场面。两位来自基层的民营企业家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永正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正“炮轰”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到位。招行行长马蔚华解释说,银行也担心高风险,政府要研究一套风险评估机制,这样银行才能放心。

      在商言商。商业银行虽然响应政策号召,加大了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但在占比上始终处于次要地位。这不难理解,从业务成本和风险系数考虑,“主战场”放到国有企业上面,这是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另外,金融危机进一步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为应对危机,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力挽狂澜,银行信贷在其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但天量投资带来通胀等副作用,信贷一紧缩以后,银行从国有企业收不回钱来,只能压缩中小企业贷款,民间借贷由此再度泛滥。

      一方面是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另一方面,还是要改革目前金融行业严格的管制政策,降低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金设立各类放贷机构,并由地方政府牵头,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核查。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

      从根本上来说,笔者认为,还是要改变目前资金价格的“双轨制”,打破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让“价格”指挥棒发挥它应该有的功能。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从源头上消除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之间的巨大套利空间,理顺资金价格关系已是当务之急。但利率市场化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蹴而就,目前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能力有待提高,而“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把银行的超高的不正常的利润反哺到实体部门,而不是采取休克疗法,把银行也“拖下水”。(作者系本报市场编辑部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