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ST秦岭 编号:临2012-006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⒉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9日(星期五)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3月9日下午14:30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郊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265,044,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名,代表股份5,378,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合并计算,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名,代表股份270,423,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董事长于九洲先生、副董事长刘宗山先生和安学辰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龚天林先生主持会议。董事会聘请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贺伟平律师为本次会议提供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经投票表决,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⒈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65,860,862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85,000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816,369股,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85,000股)。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65,842,162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103,700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797,669股,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103,7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⒊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265,842,162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103,700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797,669股,反对票4,477,180股,弃权票103,70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⒋审议通过《关于商标许可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公司将冀东水泥拥有的第19类第1363248号“盾石?” 商标无偿使用在本公司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商品上,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同意票77,906,98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反对票780,359股,弃权票103,700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4,494,490股,反对票780,359股,弃权票103,700股)。
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贺伟平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现场表决程序和网络投票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⒈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