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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9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3、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本基金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银河通利A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0日,银河通利B发售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
5、银河通利A的认购代码为161506,银河通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79(场内简称为“通利债B”)。
6、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设立时,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募集期内,在当日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其累计认购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约定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该级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7、银河通利A将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银河通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认购。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0、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投资者认购银河通利A或场外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中登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3、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A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14、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本基金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银河通利B 先于银河通利A 结束募集,在银河通利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银河通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银河通利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1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银河通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8、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9、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2、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3、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A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
(3)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银河通利A:161506
银河通利B(场内简称:通利债B):15007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
(四)基金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银河通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八)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通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银河通利A又参与银河通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销售机构
银河通利A将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银河通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