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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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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银河通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

    (三)银河通利B 的运作

    1、银河通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银河通利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银河通利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 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3、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4、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银河通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银河通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定: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

    ■为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下同 。

    (1)当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2)当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5、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为银河通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设自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4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62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55%/365*184)=1.02293699(元)

    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62-1.02293699*35)/15=1.74648036(元)

    (六)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A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A类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内,在银河通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定:

    ■为自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为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份额余额;

    ■ 为T日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银河通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银河通利 A 的年收益率;

    ■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为银河通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银河通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1)当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2)当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银河通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银河通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2、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为 T 日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年内的银河通利A 非开放日,■为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银河通利 A 的开放日,■ 为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 A、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银河通利 A 和银河通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自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银河通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银河通利A年收益率为4.55%。则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55%/365*40)=1.005(元)

    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55-1.005*35)/15=1.322(元)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银河通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通利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份额数×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

    银河通利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河通利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通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9号

    核准日期:2012年2月2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银河通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2年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募集方式

    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银河通利A 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通利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银河通利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银河通利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银河通利A 或银河通利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既参与银河通利A 又参与银河通利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银河通利A 、银河通利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首次募集时,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银河通利A 不超过28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银河通利B 不超过12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结束后,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初始规模配比不超过7:3,本基金可接受因为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

    (六)募集场所

    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认购费率:

    (1)银河通利A不收取认购费。

    (2)银河通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费率。

    (3)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场外认购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0%)=300,000元

    认购费用=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A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0)/1.00=9,999,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银河通利B份额,可得到9,999,03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银河通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银河通利B份额,银河通利B份额认购价格1.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5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1+0.60%)×1.00=301,8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0.60%=1,8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3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5/1.00=31.0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份

    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也可同时参与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的认购。

    (4)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5)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6)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其成交情况应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认购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银河通利B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银河通利A 和银河通利B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银河通利B 先于银河通利A 结束募集,在银河通利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银河通利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银河通利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对银河通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银河通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银河通利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银河通利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 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通利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银河通利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通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银河通利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银河通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银河通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银河通利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银河通利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银河通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银河通利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银河通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银河通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银河通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银河通利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银河通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通利A的申购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申购费。

    (2)银河通利A的赎回费率

    银河通利A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河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银河通利A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河通利A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000 份基金份额。

    (2)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3)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银河通利A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通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银河通利A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银河通利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银河通利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银河通利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通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河通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银河通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银河通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赎回;其中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场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6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6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元。

    2)场外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年内,为银河通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银河通利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河通利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银河通利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银河通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通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通利 A 份额不能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进行上市交易,只能在银河通利A基金开放日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银河通利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银河通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银河通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银河通利B的参考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通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通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河通利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银河通利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银河通利 A 的处理方式。银河通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银河通利 A 份额或是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银河通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与银河通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银河通利A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银河通利B份额将转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2、份额转换基准日

    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2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3、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银河通利 A和银河通利 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4、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银河通利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A份额数×银河通利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银河通利B份额数×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银河通利A 份额(或银河通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银河通利A(或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趋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非国家信用债券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质量等因素,并结合内部信用评价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银河通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通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银河通利A的开放日计算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银河通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银河通利A和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银河通利A与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河通利A类与银河通利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200万元0.4%
    200万元(含)-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0.80%
    5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 ≥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0%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1年0.1%
    1年≤Y<2年0.05%
    Y≥2年0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30天0.1%
    Y≥30天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1%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