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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泽民:强化投行与上市公司责任界定
    2012-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加强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安排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宋薇萍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资本市场必须给予投资者相应的回报。他建议强化投行与上市公司责任界定,强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安排,并提出以丰富金融产品线为突破口,逐步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

      

      资本市场必须给投资者相应回报

      黄泽民指出,资本市场要发挥融资功能,必须给予投资者相应的回报。

      “这次政府工作报告对股票市场话不多,但是尽在不言中。”黄泽民认为,虽然“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的表述并不复杂,但是这句话概括性很强,对于如何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市场的发展,为管理层完善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于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之间的关系,黄泽民表示,金融市场必须具备资金融通的功能,这是最初始、最基本、并且应当始终存在的一个功能,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在于缺乏对融资方回报投资者进行相应的约束。黄泽民表示,资本市场既然是一个融资市场,就必须给予投资人相应的回报。“融资要有融资的规矩,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把别人的钱拿走了,却不给别人回报,本金也不还,这个就叫圈钱。”

      

      应在发行环节强化相应主体责任

      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黄泽民认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工作应当首先强化细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改革发行制度的同时,还应细化现有制度,并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

      黄泽民指出,发行环节的问题在于对参与主体责任界定不清,对其履责水平的判断和相应惩处措施不细。“比如投行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串谋的可能,是否存在欺骗投资者的现象,都需要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细致考察。”

      黄泽民以“业绩变脸”问题举例时指出,招股说明书中保荐机构对企业未来业绩预测的不实之处,实际上涉嫌欺骗投资者。对此,他建议可通过分期、延期支付发行费用,以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表现确定发行费用等方法来强化投行和上市公司责任,约束其行为。“如果业绩变脸很快,和预计的偏差很大,最起码说明投行水平不够,就算没有故意欺骗,客观上也为投资者提供了错误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强化分红制度是转变投资理念的关键

      合理的分红制度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黄泽民认为,判断一家上市公司的价值,不仅应当观察其盈利状况是否良好,还应当关注其是否能够给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红利回报。

      他指出,一些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虽然盈利能力很强,但分红率却十分低下。“一些公司虽然盈利很好,但利润都挂在纸上,也不分给投资者,那这个蓝筹公司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说从财务报表、年报上看,你是一家大型蓝筹公司,但是你没有给股民、股东好的回报,实际上讲,这样的公司根本不是一个优秀的公司。”

      因此,黄泽民建议,应当强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安排,只有市场上存在更多分红率高、具备真正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才会自觉远离绩差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行为才会减少,市场环境才会得到真正改善。

      

      丰富金融产品 推动多层次市场建设

      谈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黄泽民指出,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扩大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投资产品的范围,但他同时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涉及很多监管部门之外的力量,是一个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比如债券市场,关键的问题是市场分割,国债分在三个地方,公司债也分两块,所以债券市场就被割裂了。”黄泽明指出,要建设一个全面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落脚点仍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建设,就是要按照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律推进工作,弱化相关部门的利益。

      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黄泽民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以丰富金融产品为突破口,逐步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比如说交易所现在自己可以做的事情可以先做起来,比如ETF期权;中金所可以做的事,比如国债期货,总体来说就是把可以做的事情先做起来。”黄泽民说。但他特别提醒,为了使金融产品创新能够持续平稳推进,相关部门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当做到风险总体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