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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4 证券简称:海宁皮城 公告编号:2012-009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披露的编号为2010-008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现因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支行下设机构调整,应其要求,将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转至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原在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海宁支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与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支行、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日起失效。

      新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9737772610,截止2012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302.6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三期工程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23,999.99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的七天通知存款6,999.99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的期限三个月的定期存单1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2月14日的期限三个月的定期存单2,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雪梅、王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