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现阶段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公司已拟定出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和调解规则,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该方案拟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专家介绍,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条途径来解决证券纠纷,但在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自2002年开始一直关注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后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公司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拟在保护基金公司现有框架内先行推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调解机制,待时机成熟后再将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公益诉讼等。
据悉,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制定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依据该法规定设立了财团法人机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下称“保护中心”)专职行使投资者保护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保管运用保护基金、提供证券及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受理投资者申请调处证券及期货纠纷、对造成多数投资者受损害的同一证券、期货事件进行团体诉讼或团体仲裁、监督上市上柜公司行使归入权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业务。
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中心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解证券、期货纠纷。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或期货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产生的民事争议,可以向保护中心申请调处。
同时,保护中心根据《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规定成立专门的调处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的民事争议事件调处事宜。一旦发生民事争议事件纠纷,投资者即可填写调处申请书向保护中心申请调处。调处事件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视为调处成立,此时调处委员会将调处结果作成调处书,并送请管辖法院审核;调处案件一旦经法院核定,便与民事确定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此外,若该民事事件已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审理流程,在判决确定前,如果当事人向保护中心申请调处成立,并经法院核定通过,则视为于调处成立时,已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