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7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3月9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2浙)杭民商初字第15号]和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15-1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本公司(被告二)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受理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3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采购合同部份解除,即就69套叶片部份解除;
2、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和承担损害赔偿共计4839万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
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被告一)于2009年1月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提供100套800KW风力发电机组竹制桨叶及附件,总价7040万元。后在安装运行过程中间,竹制桨叶出现问题,因业主的要求,决定以玻璃钢桨叶更换,原告以被告一未全部履行更换桨叶为由提起诉讼,并以本公司与被告一之间,以及被告一与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无锡乘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高管交叉任职,经营范围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过度干涉为由,将本公司列为被告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其它情况
1、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98.77万元人民币。2012年3月9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保全异议申请书》,,对原告认为本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存在混同经营为由将本公司列为被告及查封本公司的账户提出异议。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十五条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本公司愿意向法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将来的判决如果认定本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愿意承担并且有能力承担法院判定的责任。
2、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近期情况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3日成立清算小组履行清算注销程序,该公司于2012年2月4日正式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告之债权人见报45日内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目前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正处于清算债务申报期。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鉴于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公司年度审计时已将无锡天奇竹风科技有限公司的部份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剩余净资产全部计提预计负债。
本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浙)杭民商初字第 15号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15-1号];
2、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