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2-01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刊登了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近日与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己酮供应协议》。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法定代表人袁建宁,注册资本745519000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己内酰胺及其副产品,和后衍加工产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园东路8号,是由荷兰帝斯曼纤维中间体投资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具备履约能力。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
3、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环己酮。
2、供应数量:
(1)基本采购量:本协议有效期内并受制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而卖方同意向买方销售并交付每年在供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采购量以上至100,000吨的环己酮。
(2)最低采购量:买方向卖方每月的最低采购量不低于4000吨(含)。
(3)库存要求:除非由买方专门另行作出指示,双方同意,卖方的库存量应始终维持在最少4000吨。
3、定价方式:
每吨环己酮的定价方式:环己酮买方工厂价格=苯价+加工费+物流成本。
苯价指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或机构的公示价格;
加工费指将由双方协商一致的有竞争力的制造成本加上合理利润
物流成本指双方协商一致的由卖方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运输成本
该公式中环己酮和其它价格已包括适用的增值税(“VAT”),如果税率或/和税种发生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税率或/和税种重新调整。
4、结算方式: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之日后的三十五(35)天内以电汇的方式向卖方支付发票所列金额。
5、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3月1日。
6、协议生效时间:2012年3月9日。
7、协议启始日:2013年9月1日。
8、协议履行期间:自启始日开始起算至少10年内持续有效,并在启始日的第十周年结束。
9、违约责任:
除非在环己酮在到达买方工厂之日起30天内由买方向卖方就环己酮是否与可适用的规格相符而发出书面通知,否则所有的与此相关的索赔应被视为放弃。经双方共同确认该不符规格的事实后,如以下原因导致买方实际损失的,则卖方应就任何及所有的第三方针对买方或其关联公司基于以下原因所作出的索赔请求向买方做出补偿并使买方免受损失;卖方的环己酮不符合规格;环己酮存在内部缺陷;或卖方有疏忽或过错之责。
10、争议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双方的友好磋商解决。若在三十(30)天(或各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期间)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则该争议将被提交仲裁解决。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由于该协议启始日是2013年9月1日,化工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协议的具体金额目前无法核算。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无影响,未来几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主业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该协议的启始日为2013年9月1日,目前该协议对公司当期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2、该协议仅对环己酮的采购数量区间做了规定,销售价格还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该协议标的为环己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氨纶存在显著不同,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经验不足,合同的执行能力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4、 2011年3月18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发展环己酮产品业务。2011年6月3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签订建设辽宁省辽阳市华峰工业园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的公告》。2011年8月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已取得《 辽宁省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230kt/a苯深加工项目予以备案。以上事项的相关公告已发布在2011年3月22日、2011年6月30、2011年8月5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目前,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的环评、土地招拍挂等仍在进行中,尚未动工建设。由于该协议履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该协议执行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产能、市场、价格、汇率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不确定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环己酮供应协议》、附件A :帝斯曼中国通用采购条款 2010、
附件B: 环己酮技术规格。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