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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报表口径
财务指标 | 2011年 9月30日 | 2010年 12月31日 | 2009年 12月31日 | 2008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 | 1.06 | 1.24 | 1.31 | 1.61 |
速动比率 | 0.71 | 0.93 | 1.00 | 1.36 |
资产负债率 | 28.27% | 44.40% | 36.91% | 34.61% |
财务指标 | 2011年1-9月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息税前利润(万元) | 12,866.37 | 19,183.14 | 6,872.29 | 6,546.16 |
利息保障倍数1 | - | 1.90 | ||
利息保障倍数2 | - | 0.24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22 | 7.51 | 7.50 | 9.43 |
存货周转率(次) | 2.67 | 4.86 | 5.27 | 6.74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余额)/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利息保障倍数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利息保障倍数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如下:
报告期利润 | 收益总额(元)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2011年1-9月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0,911,275.49 | 15.33% | 0.52 | 0.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99,970,603.51 | 15.26% | 0.52 | 0.52 | |
2010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978,686.58 | 25.48% | 0.83 | 0.8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3,213,509.40 | 25.51% | 0.83 | 0.83 | |
2009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29,559,767.42 | 19.19% | 0.53 | 0.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0,399,755.22 | 19.32% | 0.53 | 0.53 | |
2008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4,735,708.46 | 16.92% | 0.35 | 0.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65,370,972.59 | 14.80% | 0.31 | 0.31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列报的相关要求,2008年度、2009年度每股收益均为按2010年末股本进行调整后的数据。
第六节 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一、偿付风险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随着前次募投项目逐步完工达产,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相关政策、资本市场状况等外部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二、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2月21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的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2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和本金支付工作根据登记公司和有关机构规定办理
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将通过登记公司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加以说明。
(一)偿债资金来源
1、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011年1-6月、2010年度、2009年度和200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946.64万元、20,297.87万元、12,955.98万元和7,473.5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748.34万元、18,619.16万元、18,080.27万元和2,126.46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854.45万元、16,854.89万元、5,235.77万元和4,141.9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126.96万元、3,976.59万元、10,382.70万元和-2,925.44万元。公司盈利状况良好且持续增长,经营活动可产生充裕的现金流入,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子公司分红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未分配利润为50,612.05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4,627.31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部为公司绝对控股,公司可通过下属子公司的分红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
(二)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1、流动资产变现
公司一向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下流动资产为56,870.42万元,扣除存货的流动资产为39,599.75万元。
2、间接融资渠道的支持
公司与银行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资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公司连续被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认定为“AAA级资信企业”,2008年12月,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授予“省分行级优良客户”荣誉称号。银行借款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资金保证。截至2011年6月30日,母公司拥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的授信合计90,000万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32,817万元,未使用授信额度57,183万元。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遭遇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融资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3、资产出售和股权转让
必要时,公司可通过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收回现金以偿还债券本息。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承诺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的顺畅运作,并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二)设立专门的偿付小组
公司指定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息和本金偿付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将牵头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与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三)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公司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预计不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发生或预计将发生超过发行人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发生超过发行人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诉讼;本期债券被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之事项、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发行人承诺
经发行人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时,可根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等要求做出偿债保障措施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四、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解决措施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其中本期债券未能偿付本金和/或应付利息且一直持续的,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及鹏元资信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公司需向鹏元资信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资信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亦将持续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鹏元资信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公司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资信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公司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资信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资信将及时在其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八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公司聘请华融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
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周悦、夏雪
联系电话:010-58568120,010-58568077
传真:010-58568140
邮政编码:100033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华融证券已被发行人聘任为本期债券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同时华融证券亦是公司公开增发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除此以外华融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事项
以下仅列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发行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应当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5、发行人应当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
6、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告所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7、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3)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
(6)发行人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发行人拟进行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金额的重大债务重组;
(8)本期债券被暂停交易;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将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交付给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3、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提供或追加担保,或者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以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4、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重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5、债券受托管理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与发行人签署涉及放弃债券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任何法律文件,均必须事先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和同意;
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督促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8、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0、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变动情况;
(7)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以下情况发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五)债券受托管理的期限和报酬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如果期间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情形,发生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则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止;
2、就提供《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服务,发行人无需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支付任何报酬。
(六)违约责任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发行人存在如下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工作日仍未停止;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行为持续30工作日仍未停止;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持续30工作日仍未停止,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A.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迟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违约金;或B.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C.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4、若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其中本期债券未能偿付本金和/或应付利息且一直持续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要求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5、若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期债券管理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导致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在赔偿之列。发行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若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2、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债券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其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本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其他条款。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发行人已对外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凡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第十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资金需求,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6.30亿元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公司拟安排其中2.5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全部为对参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 额度 | 协议 签署日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 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联化科技 | 小额贷款公司 | 5,000.00 | 2011年 5月20日 | 2,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年(自银行融资发生之日起) | 否 |
上述担保已依据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二、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二节 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 |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牟金香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总商会大厦17楼 |
联系人: | 鲍臻湧、叶彩群、郏曼蓉 |
电话: | 0576-84275238 |
传真: | 0576-84275238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名称: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之锁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
项目主办人: | 杨德彬、周悦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夏雪、蹇敏生、王哲昊、谢金印 |
电话: | 010-58568120 |
传真: | 010-58568140 |
(三)分销商
名 称: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
联系人: | 王连嵘 |
电 话: | 010-88321610 |
传 真: | 010-88321616 |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郭斌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408 |
经办律师: | 郭斌、贺伟平 |
电话: | 010-66413377 |
传真: | 010-66412855 |
(五)审计机构
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弟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
经办会计师: | 陈剑、林伟 |
电话: | 021-63391166 |
传真: | 021-63392558 |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 |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思源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
经办分析师: | 林心平、王一峰 |
电话: | 0755-82872333 |
传真: | 0755-82872090 |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资信评级报告;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有关上市申请的文件
投资者可到前述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地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发行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