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名称:凌云B股 证券代码:900957 编号:2012-05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2年3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依法召开,董事陈新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总计145,816,6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4900万股的41.78%。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总计144,4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4900万股的41.39%;流通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总计1,366,6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4900万股的0.39%。
本次会议提案内容已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劵事务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5,816,64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获得通过。
其中:非流通股:同意144,450,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流通B股:同意1,366,64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流通B股股东所持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杨芸律师、李备战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发表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