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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大爆破IPO避开敏感期 关联销售存隐忧
    2012-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裘海亮

      

      曾因“10·16”特大事故而为舆论聚焦的宏大爆破迈进了IPO之门。从上会时间看,颇有几分精心安排之意——报告期为2009年至2011年,事故发生于2008年,IPO搁三年,既规避了“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的审核红线,也有时间消化业务负面影响、修缮财务报表。

      但这并不意味其IPO万事已备,2011年凯龙化工、红旗民爆上会被否,皆缘于对其销售的质疑——行业管制下的集中销售与关联交易、独立性与持续盈利能力难以保障;宏大爆破也存在类似情况,过会与否引来业内关注。

      证监会3月12日公布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预披露文件,而民爆业外人士闻悉公司之名,大多缘起2008年“10·16”特大安全事故。

      据招股书披露:“10·16事故”造成16人死亡、48人受伤,发行人因该事故合计损失1625万,并受到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两名董事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5条明文规定,发行人不得有:违法行为虽发生在36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据此,以宏大爆破目前的上市报告期(2009年至2011年)来看,“10·16事故”已在近3年这一敏感期外。公司招股书也表述:自成立,一直坚持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根基,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提高公司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然而,或出于监管层要求,宏大爆破仍在招股书末尾辟出一段详细论证:“10·16 事故”具体情况、对公司影响,以及不构成IPO实质障碍的中介机构意见。

      在招股书中,保荐机构及律师引述监管部门最终对“10·16事故”的定性,确认其为一起非责任事故,即由自然界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目前科学技术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故称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过,抛开偶发事件争议,回归行业情况,去年两宗民爆业IPO均告折戟,以证监会披露的否决原因对比本次宏大爆破的闯关,也值得探究。

      回查资料,2011年5月4日湖北凯龙化工集团IPO被否;10月12日陕西红旗民爆集团IPO被否。证监会评述凯龙化工:“湖北省内炸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湖北联兴公司对省内工业炸药的供销进行管制。公司报告期对其关联销售金额及比重为37%、45%、43%,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证监会评述红旗民爆:“榆林正泰系纳入榆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销售占比为56.27%、48%、51.41%和54.49%。你公司与榆林正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

      查宏大爆破招股书,报告期内对五大客户销售占营收的比例为76.08%、78.25%和73.32%;其中,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一直为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总营收之比为25.24%、30.80%和25.66%,若再剔除民爆服务业务以产品销售业务单独核算,占比近八成。

      宏大爆破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业资产,系广东国资委直属企业。记者查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隶属于广东物资集团,也属省国资委直属监管。

      对此,招股书表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实施后,立法层面已允许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将民爆产品直接销售给下游用户,但民爆行业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公司的销售流程仍为:终端用户先向广东省内流通企业提出购买公司产品的具体需求,再由流通企业根据终端客户的具体需求向公司进行采购后再行发送到终端客户手中。